根据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支付信息须定期披露
意见表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另外,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地方政府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据悉,各省(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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