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与职工医保大致相同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坚持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诸多报销待遇。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购买,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暂行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待遇水平孩子老人高于成年人
根据《暂行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治疗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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