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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负责人答网友问:补充医疗保险应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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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负责人答网友问:补充医疗保险应纳个税

  4月11日,在第二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详细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符合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有网友问,职工福利费支出,哪些可以在限额中扣除,哪些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此,卢云解释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公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不计个人所得

  很多人关心,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以及每月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卢云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

  补充医疗保险应纳个税

  单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卢云解释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税?卢云介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实物等福利需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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