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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等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不经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非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3.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将不必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
4.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违规自定标准收费;
5.私自减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
6.没有严格审核意外伤害参保病人受伤情况,导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
8.将门诊病人违规挂床住院,或与参保人员串通,伪造医疗文书进行虚假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9.将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更换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将不符合门诊特殊病登记条件的,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殊病并给予治疗,骗取医疗保险金;
11.擅自改动医疗保险软件或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接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
12.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违规为他人提供便利,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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