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新版《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接轨,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全部纳入调整后的《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保留了原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大部分药品。如此一来,既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也保持了本市医保用药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也扩大了参保人员、临床医生的用药选择范围。
新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
新目录主要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据介绍,在新增加的药品中,增加了一些新药和专科用药,市民能够报销的范围增大,感冒清热颗粒、小儿至宝丸、益母草、妇科调经颗粒等药品被纳入可报销范围。
此外,新药品目录适用的险种范围也从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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