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府[2005]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婴幼儿,暂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其结报待遇按《少儿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
在苏州市内其他市(区)就读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少儿,按照就读当地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吴中区就读的苏州市内其他市(区)的少儿,按照吴中区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除外)。
外地(指苏州市外)在本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按自愿原则,可以参加区少儿医疗保险。
外来子弟学校的在校按照分步实施、分步覆盖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为本区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全区少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给予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区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本市户籍散居少儿的医疗保险代办工作情况。
第四条 建立区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少儿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2006年,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今后年度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父母无工作单位、残疾少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学生及幼儿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财政承担,苏苑、龙西街道由区财政承担,承担的费用直接划拨到少儿医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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