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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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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及《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的文件精神,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对于本市农民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信息变更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网上申报窗口为农民工打印《领卡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V4.4.0)报盘办理信息变更的,海淀社保中心直接为用人单位打印《领卡证明》。

  本市农民工制卡信息通过北京市社保中心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获得。凡比对一致的进行制卡;对比对不一致和无照片的,进行个人信息二次采集。

  五、农民工就医、报销方式

  2012年4月起,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在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海淀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六、农民工缴费工资申报

  2012年4月25日前,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农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的,将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参保职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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