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本市户籍或引进人才子女并取得居住证的十八岁以下在校生和十八至二十岁的各中专生由在册在籍学校统一办理。在校中小学生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中小学校与幼托机构收取个人缴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
学校和托幼机构受理登记和缴费后,交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核准,符合参保条件的,将通过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不再发给《医疗保险卡》。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急诊)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属于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后向医保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仍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结算。
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因故临时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也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
2、其他参保居民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
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现金)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交给参保人员。相关程序如下:
a.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医疗保险服务点填表登记。
b.街道初审填表信息上网登记,并通知登记人在十个工作日前来缴费。
c、街道初审后上网提交并在三个工作日将材料送至区医疗保险中心。
d、区医疗保险中心于收到街道上交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网提交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区医疗保险中心于网上提交次日下载市中心终审数据并制卡,下发各街道服务点,由街道服务点负责制册和收缴款项,完成参保登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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