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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补缴五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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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报记者从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我省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
  办理方式

  欲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即日起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http://www.hi.si.gov.cn/Aspx/HomePage.aspx),按规定下载并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集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

  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特别提醒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记者同时获悉,关闭破产企业、经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补缴业务因其特殊性,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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