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表示,在全国医保基金尚没有统筹的情况下,地方社保部门为防止“骗保”出台此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规定外来的参保人患重病后无权续保,特别是当事人已连续参保才患重病,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北京并未写明已参保人如患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据“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只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才被停止医保。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对这一规定给出明确解释,让外地来京人员了解享有的福利和限制。也有专家认为,这一争议的出现与现有医保管理体制有关,不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能够决定和办到的,只有采取有力措施把医保政策梳理得更加合理,才能惠及更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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