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患大病的农村贫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的30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受理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
3、证明本人身份有效的合法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等有关资料。
二、审批
1、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张榜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自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具体金额,由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医疗救助金由乡(镇)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
三、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局。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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