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还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不但可用来支付职工本人的部分费用,还可支付近亲属的部分费用。
新政规定,每一医保年度的5月份,个人历年账户资金可按最多不超过上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额度,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另外,新政还规定,历年账户资金,可用来支付本人今年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包括: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超出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费用和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煎药费;在定点药店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万金油)、仁丹(人丹)、风油精等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
而从201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自己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后,就可以用自己的医保历年账户资金,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两方面的费用:1、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2、在医保定点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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