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公务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就医方法
(1)门(急)诊、住院病人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就医(注意:A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2)急诊可在非本人选定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急诊住院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无论任何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包括急诊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就诊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
(5)个人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回北京;
(6)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或派住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7)在区内与区医保中心联网的医疗机构(区内除企业内部定点医疗机构及新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未与区医保中心连网外,其余医疗机构绝大部分都已联网,以下简称“区内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及IC卡挂号.结算;需要住院的,住院期间必须将《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及IC卡交医院管理;在区外医疗机构(包括区内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主动出示《海淀区职工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