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参保对象经批准转院(限上海、杭州的三级甲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5%;其他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再按规定进行结算。(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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