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审对象包括低保对象、18岁以上的在校生等,重度残疾人原则上不需进行年审。
2、年审时间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3、属年审对象的参保居民应到原参保登记地办理年审手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参保居民,应到变更后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年审手续。
4、年审时应提供的资料: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低保对象需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18岁以上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5、参保居民年审后,人员类别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上年标准执行。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属年审对象的居民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年审的,视同自愿停保。
七、几点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但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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