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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中心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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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资料审核、审批;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携带资料a单位成立时的批文及《营业执照》;b上年度《工资基金手册》和上年度末有职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花名册;c上年度《职工劳动工资台帐》;d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表》;e用人单位当月养老保险缴费单和养老金返还单。

  5、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可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用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的外配门诊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选购处方药品。其费用结算办法与普通门诊相同。

  6、住院就医:门诊医师开具住院证后持专用病历、统筹基金支付卡、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院医保办审核登记,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并交付押金,经住院治疗达到出院指征后(且出院第一诊断符合病种目录)到住院处结算,交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出院。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需自付30%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及《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其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挂帐。

  7、市内转院:因病情需要在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的参保患者,需由患者家属持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保办审批盖章后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8、市外转院:经本市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认的疑难病症或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项目或无足够条件救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可办理市外转针。市外转诊原则上转上不转下,而且必须是公立医院;市外转诊按病情只能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凭转诊医院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医院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市外转诊需经三甲医院审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市外转诊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及发票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结算,费用由转出医院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分担。

  (四)住院费用结算

  1、挂帐费用申报与结算结算。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上月参保职工发生的挂帐的医疗费用及有关结算表,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明细卡;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相关费用票据证明;定点零售药店在上报挂帐药费(目前仅指肾移植术后用抗排斥药)时应提供:《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双联处方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肾病特殊用药费用结算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药费用结算表》及相关票据。以上资料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务人员审核用药治疗及收费是否合理,根据审核结果,扣除违反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后,根据结算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予以偿付。

  2、未挂帐住院费用申报与报销

  对长期驻外人员、临时赴外地出差或者探亲突发急病、市外转诊患者在外地发生的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或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将费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单、病案首页(复印件)、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所住医院级别证明(抢救病人必须附抢救病历、市外转诊病人必须附转诊审批单)由单位经办人汇总后于每月1日至15日报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初审后,对符合病种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登记、收取,并出具接受资料收据,审核医生对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经复核后转财务报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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