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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无医保 病重辞职后维权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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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坐落于响水县境内的江苏亚太化工有限公司系盐城市排名靠前的企业,由(新加坡)斯菲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资创办。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投资总额8000万美元。
  2010年3月29日,病重的杨长青已经不能继续留在亚太公司任职,于是辞去了公司“董事长”一职,正式退出这家上市公司。

  看着自己两年多的努力化为泡影,杨长青难以咽下这口闷气,加之巨额的医药费无处落实,他更加沮丧。之后,杨长青隔三差五就来到公司和负责人商讨解决办法。然而,公司不为他解决问题且态度坚决,令他非常失望。

  2010年9月20日,杨长青一纸诉状将“江苏亚太”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9日的双倍工资540000元,并依法为他补缴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养老保险52277.4元,支付他2008年10月至2010年的医疗费147087元。

  2011年2月21日,诉讼中的杨长青含恨离开人世,临终前他交待家人务必将官司进行到底,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官调解公司补偿10万给家属,家属放弃其他诉求

  2012年3月,响水县法院对本案再次开庭,杨长青的妻子和父母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原被告就杨长青的任职性质展开争辩,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代理人余律师认为,被告江苏亚太公司高薪聘请杨长青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事实,而杨长青在公司并无股份,因此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另外,被告有义务为职工杨长青缴纳相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被告江苏亚太公司认为,2006年11月,原告被聘用到公司担任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是事实,但原告从未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履行职务的一部分,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辞职时未经公司的同意,是其自行离职的。

  合议庭经过合议,形成倾向意见,认为应当驳回三原告的大部分请求。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支付10万元的医疗补偿,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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