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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能用饮料代替 违规最高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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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炎炎夏日马上来临,而进入6月,如果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就可以按月获得高温津贴。

  炎炎夏日马上来临,而进入6月,如果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就可以按月获得高温津贴。从今年起,这一补贴在我省已经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且明确规定不能用清凉饮料代替。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珠海市将实施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高温天气各项劳动保护工作。

  39℃及以上要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39℃(及以上),当日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37℃至39℃(不含39℃),则当日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35℃至37℃(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据了解,按照2007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每年6-10月,单位必须向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但由于此高温补贴的政策只具有指导性,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高温补贴成为许多高温下劳动者的一个奢望。

  为此,《办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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