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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医院用贵药须经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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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人社局获悉,《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于5月25日颁布,《办法》明确: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特殊疾病处方单独留存3年备查,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5个药物且不超过7天剂量。

  定点医疗机构对危急抢救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先进行治疗。对住院的参保病人可适当收取住院预付金,但最高不超过按照医保规定结算后个人应自付的部分。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对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有关费用结算,患者也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暂停结算申请,待处理后再凭有关决定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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