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户口簿中载明的亲属关系以及民间传统的收养方式均不能作为法律上收养关系成立的依据。本案中由于高某并未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收养关系并未成立,高某对高甲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无效。所以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文章来源: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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