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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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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建议: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

  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

  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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