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
定点住院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医疗保险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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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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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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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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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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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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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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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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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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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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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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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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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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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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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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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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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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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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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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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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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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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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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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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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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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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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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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