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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保政策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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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此次大调整包括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并提高其医保待遇、减轻企业医保缴费负担、调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待遇等。

  贵阳医保政策大调整

  参保者个人负担大幅减轻

  据介绍,此次大调整包括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并提高其医保待遇、减轻企业医保缴费负担、调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待遇等。

  城镇居民待遇提高

  (1)参保者住院,个人负担下降2%

  城镇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时,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医院级别来确定,医院级别越低,个人负担越轻。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上下调2个百分点,参保年限每增加12个月,报销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达85%后就不再增加。

  其中,参保第一年个人负担比例如下: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77%,个人负担比例由25%下降为23%;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67%,个人负担比例由35%下降为33%;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42%,个人负担比例由60%下降为58%。

  (2)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至8万

  城镇居民参保第一年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金额由现行的7万元调增至8万元。参保年限每增加12个月,可多报销3000元。即参保第一年为医保基金支付80000元、连续缴费的第二年医保基金支付83000元、第三年为86000元,以此类推,报销金额达到12万元后就不再增加。

  (3)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可报销

  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和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报销标准为每例2000元,这意味着分娩和产前检查费用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高于2000元的,也只报销2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该政策实施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能再以无业配偶的身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分娩和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参保居民终止妊娠的,也可报销相关费用。怀孕不满28周的,流产和引产费用不予报销,但若配偶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以以无业配偶身份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待遇;怀孕满28周引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和引产实行限额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降低

  (1)缴费比例下降0.6个百分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调0.6个百分点。即: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上一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4%;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上一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4%。

  (2)“待遇打折期”缩短

  目前,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有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期满后,有两年的“待遇打折期”,在此期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两年后才能完全享受医保待遇。从明年1月1日起,“待遇打折期”将由原来的24个月缩短为6个月;这一期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调高为50%,“待遇打折期”满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企业职工一致。

  (3)生育费用可报销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用另外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可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打折期"内,也可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措施实行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再以无业配偶的身份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参保者个人医疗费负担减轻

  (1)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至15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调增至15万元,加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今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最高可达30万元。

  (2)持《特殊病种证》三大医院个人负担下降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个百分点,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同时,考虑到贵医、省医及肿瘤医院的病重患者较多,因此,持《特殊病种证》的患者在这三家医院就诊的个人负担也将下降。

  个人负担具体比例如下:贵医、省医及省肿瘤医院:在职职工由16%调整为14%,退休职工由8%调整为7%;持特殊病种证的在职职工由14%调整为12%,退休职工由7%调整为6%;其他三级医院:在职职工由11%调整为9%,退休职工由5.5%调整为4.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由6%调整为4%,退休职工由3%调整为2%;一级医院:在职职工由5%调整为3%,退休职工由2.5%调整为1.5%。

  (3)使用进口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负担下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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