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
中国江苏网6月22日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对于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我市社保月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按照市人社部门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下列标准确定:市区企业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11497元,月缴费工资的下限调整为1794元。
据了解,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省里规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299元)。对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
鉴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连云港2012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选择了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比去年的1583元提高了211元。记者算了一下,以下限1794元为基数缴纳,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比去年增加23.21元。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养老保险缴费将增加42.2元。
缴费基数应与实际一致
也许有劳动者认为,现在每月缴纳太多养老保险费没有必要,于是默认单位降低自己的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跟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符。那么,缴费基数比实际工资低,对个人的养老金账户有什么影响呢?会影响将来退休金的发放吗?
对此,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虽然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会让职工每个月的社保费扣得多一点,拿到手的工资少一点,但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个人账户积累也随之增加,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退休时可以领取更多的养老金。所以,市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核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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