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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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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变化,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为了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绍兴市的职工医保政策又有了新变化。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从内容上看,实施新政策后,不管是在普通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职工的医保待遇都有较大提高。

  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均有调整

  根据新政策,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在职工医保基金的缴纳上,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指省部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按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6.5%缴纳。(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至5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6至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下同)

  在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缴纳上,绍兴市区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金的人员,其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单位已不存在的退休人员,由托管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的,由市社保局按月在其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在个人账户上,各类人员的缴费也各不相同。

  根据政策,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为省职平工资的2%。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金不足60元的,补足到60元。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为省职平工资的5%。未建个人账户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补贴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近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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