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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医保账户可用于亲属看病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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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广州市政府网站获悉,在经历了前期的征求意见后,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记者从广州市政府网站获悉,在经历了前期的征求意见后,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和以往政策及征求意见稿相比,参保人异地就医报销方法此次作出微调,需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事前需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亲属看病使用,也被列入其中。

  新规对以往医保体系中的“漏洞”也作出了及时的修补。比如,对医院利用重复住院骗保的行为,从发现查处,变成了从源头上严加防范;参保人的处方药量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在为参保人更好地提供服务方面,新规主要是对异地参保的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待遇、转诊、零星报销等等。

  个人账户可用于亲属看病买药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亲属作为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严控重复住院防医院骗保

  参保人在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复发需再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诊断,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参保人需按重新住院支付起付标准费用。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参保人不需支付重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广州市以前查处过,个别医院将病人重复住院以骗取医保基本反复支付起付线,这一规定明显是针对医院的“骗保”手段进行严格控制防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根据有关标准及规定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确认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并将告知情况及手续存档备查。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出院或转院。上述规定也属于填补漏洞,此前,个别医院互相“合作”,交换病人重复住院共同“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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