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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直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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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门诊慢性病职工报销比例上调5%,城镇职工医保增1类、城镇居民医保增3类可报销的慢性病病种。昨日,记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高市直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重症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患者持就医卡、IC卡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持卡结算,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统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每月与市医保中心结算一次。外购药品及外院检查费用由个人垫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30日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报销。

  城镇居民重症慢性病患者费用由个人垫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30日持就医卡和票据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报销,报销的费用由重症慢性病本人持身份证领取。确需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规定办理,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恶性肿瘤确诊2年后每季度复查相关检查,3年至5年每半年复查一次相关检查。

  为了让市民更明白重症慢性病患者所享受的待遇,该中心基本医疗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员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名重症慢性病患者一个月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检查费为300元,不属于慢性病报销范围为30元。那么,先剔除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就是300元-30元=270元。然后,再按比例报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70元×80%=216元,个人负担:270元×20%=54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270元×70%=189元,个人负担:270元×30%=81元。(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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