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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互认累计 严密转换机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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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江苏于去年7月18日专门发文,统一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问题: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跨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问题,我省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举个例子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南京参保2年了,跳槽到淮安,参加了当地的医保,工作5年后,他又跳槽到盐城工作了5年,他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不互认,那么王先生在盐城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5年,达不到盐城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规定,那么王先生就享受不到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互认,那么王先生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累计计算”,为12年,在退休前,他只需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就可以享受到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那么出了省呢?这个就需要看所涉及到的省是否已经具备了医保缴费信息的联网条件。

  医保互认累计严密转换机制是关键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现时在五险一金的异地转移中,只有养老保险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真正实现了异地转接,而在曾长期无法转移的公积金方面,也有多个城市展开了异地转移业务,唯独医疗保险,至今仍未实现异地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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