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惠民政策,构建和谐医保。一是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自300元降至200元,县级医院起付标准自500元降至300元,转往外地医院起付标准自900元降至500元。二是提高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由70%上调至85%,县级医院报销由60%上调至75%,转往外地医院报销由50%上调至70%,进一步降低居民自负比例。三是提高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6万元提高到20万元,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及老年居民由3.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四是实施“二次补贴”制度,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让全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该县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0年,该县出台《关于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及调整“二次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了全县城镇职工医疗费用二次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压力。这项政策实施以来,累计为26名重大疾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118.6万元。截至目前,该县已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2012年,这县拟进一步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每人每年实缴40元降为20元;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由每人每年实缴270元降为15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人员,由每人每年实缴200元降为50元;城镇居民低保及重残人员费用全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此政策将减轻城镇居民的医保个人负担100余万元。(来源:环渤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