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需缴费,但需在每年的8-12月份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信息采集手续,否则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在见习、实习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办理各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业务时,须提供原始发票(生育、工伤合并其他疾病可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看急诊门诊费结算
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好转或痊愈未住院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经急诊抢救转住院治疗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合并住院费用结算;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疾病属于统筹大病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大病门诊结算办法审核结算。
因工伤合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合并其它疾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结算办法结算。结算时,参保职工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生育保险审核后的费用明细复印件和《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结算办法结算。结算时,工伤职工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工伤保险审核后的费用明细复印件和《烟台市城镇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结算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居民因生育未合并其它疾病住院的,享受生育定额补助;因生育引起或合并其它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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