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能否使用社保卡结算?
答:参加生育保险后,产检及生育费用应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不能使用社保卡结算。社保卡作为个人的就医凭证,仍应在每次就医时出示。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应全额结算检查费用,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在产后即时由参保单位向区医保中心申报。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在分娩住院治疗的同时应向医院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住院发生的费用均直接和医院进行网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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