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县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300元;在医保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上述标准的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4%、86%、88%;退休人员分别为85%、87%、89%、91%。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或外出期间因病住院,其发生的符合住院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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