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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