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遗憾的是王华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观察期内,按条款约定不能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最终退还客户保费12000余元。不过,对于客户承保的医疗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0000余元。
虽未能获得重大疾病理赔金的赔付,但70000余元的医疗费用理赔金已经极大地减轻了王华的医药费用负担,也极大地增强了他战胜病魔的信心。
该案例提醒保户,依照法律签订保险合同后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户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观察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才能享受到自己应得的保险理赔保障。
专家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观察期内出险虽然会拒赔,但并不意味着健康险合同失效。事实上,虽然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出险不予理赔,但在观察期期满后出险,只要和观察期内的保险事故不属同一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如果保户在观察期出险,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终止。所以,保户不仅投保健康险时要看清"观察期",申请理赔时也要看清"观察期",才能保证自己的保险保障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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