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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需看清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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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观察期"是指在疾病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健康险中,保户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天有不测风云。一天,王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立即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令全家人感到震惊:非霍奇金淋巴瘤。这是一种发病急且恶性程度高的疾病,他随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太平人寿在接到了王华家人的报案后,马上进行了案件审核,最终认定他所患的疾病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但遗憾的是王华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观察期内,按条款约定不能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最终退还客户保费12000余元。不过,对于客户承保的医疗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0000余元。

  虽未能获得重大疾病理赔金的赔付,但70000余元的医疗费用理赔金已经极大地减轻了王华的医药费用负担,也极大地增强了他战胜病魔的信心。

  该案例提醒保户,依照法律签订保险合同后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户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观察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才能享受到自己应得的保险理赔保障。

  专家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观察期内出险虽然会拒赔,但并不意味着健康险合同失效。事实上,虽然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出险不予理赔,但在观察期期满后出险,只要和观察期内的保险事故不属同一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如果保户在观察期出险,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终止。所以,保户不仅投保健康险时要看清"观察期",申请理赔时也要看清"观察期",才能保证自己的保险保障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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