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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是大病不致贫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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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新医改推进,尤其是全民基本医保建立以后,老百姓抗疾病经济风险的能力有了一定增强,但大病保障短板依然存在,一场大病使得一个家庭返贫、致贫的情况仍然突出。

  “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做个阑尾炎,白耕一年田”;“小病拖,大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这样的顺口溜曾是老百姓遭遇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时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推进,尤其是全民基本医保建立以后,老百姓抗疾病经济风险的能力有了一定增强,但大病保障短板依然存在,一场大病使得一个家庭返贫、致贫的情况仍然突出。

  2012年8月30日,医改再迈重要一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中央领导多次批示

  “去年10月以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三次批示要求国务院医改办牵头研究制定大病保险的政策文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介绍说。

  据本刊记者了解,2011年先后召开的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李克强都曾强调要增强保大病能力,特别是缓解低收入群众大病治疗的困难。

  截至2011年的数据显示,全国三项医保参保人群已经达到13亿,覆盖面超过95%。较本轮新医改之前2003年15%左右的医保覆盖面有明显提高。不过,保障水平还有进步空间,患上大病之后较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此次《指导意见》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参保人,共计约10.32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虽然从2008年的50%左右提高到目前70%左右,但客观现实是:城乡居民患病时,往往会选择超出政策规定的治疗手段和药品,实际报销比例约50%左右。

  这次《指导意见》在阐述“保障范围”时有了针对性的突破,运用“合规医疗费用”的说法。这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具体事项由地方政府确定。

  何为“大病”?如何确定高额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大病保障范围?徐善长称,“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在《指导意见》里也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别大病,而是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判定方法,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六部委在不同地区选取了1亿的样本数,测算出的大病发生概率约千分之二到四,由此推算,全国约有200~400万人。

  对于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大病保险难以确保所有人都不发生因病致贫。国务院医改办医改二处处长李瑶光曾表示,可能会有百万分之几甚至十万分之几的人,因病情特别严重、花费特别巨大等原因,已经超出本次大病医保政策保障范围。针对这种情况,政府接下来还有新举措,把医疗保障体系金字塔全部建成。

  资金筹集仍是关键问题

  《指导意见》的出台得到较多称赞,同时也出现一些疑问。比如,会不会损害基本医保的待遇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仇雨临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一定要摆正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位置,二者实际上还是一主一辅的关系,基本医保还是报销大头,补充保险是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进行一定比例报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国际上先例并不多。”湛江、太仓、洛阳等地近年来做出的一些积极探索“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据悉,大病保险在全国已经有多年探索经验,全国有24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探索,16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新农合大病保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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