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表示,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从全国来说,有些地方是通过政府的财政给予支持,有些地方是通过医疗机构的优惠,有些地方是通过慈善基金比如红十字基金等,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等各种力量的共同合作。(9月4日《新京报》)
就在8月30日,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作为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政策,大病医保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实现报销50%,对于公众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此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参保人患了大病,一般来说只能报销几千元钱,多点的地方也就一两万,这对于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大病医保政策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更不必说其对促进国民健康水平所起的作用了。
卫生部此次明确了全面推开及部分试点的多类大病病种,意味着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始步入正轨,其后效如何,或许不久将有公论。事实上,公众更关心的是,大病医保的新政究竟能落实到什么程度,而这取决于医保的资金水平和使用情况。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且农村人口、弱势群体人数巨大,地区间存在贫富差距且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指望公共财政解决所有的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只有引入市场机制,借助各方力量才能托举起医保的重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就是一条比较符合实际的解决路径。
需要指出的是,大病医保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缺少。大病保险的有效运作,仍需通过政府之手,而这考验的是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虽然“保本微利”是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其中的一大原则,但鉴于商业保险的参保人群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属同一群体,这些数量庞大的客户资源将来很可能成为各商业保险机构激烈争夺的领域,因此,为确保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资质、提高医保结余基金使用效率和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从招标到保险公司履行赔付的整个流程中,政府的监管不可或缺,同时有必要使这一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对于大病参保人赔付时可能遭遇的理赔纠纷,有关方面也应及时疏通投诉受理管道,建立并完善调解机制,防止商业保险机构为利润而排挤参保人的正当权益。除此之外,政府还需继续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把一些大病变成老百姓看得起、基本医保负担得起的病,这才是医改步入良性轨道的远景目标。
必须看到,大病医保的新政,提出的是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意见,具体到地方和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比如,《指导意见》提出大病医保以地方为主。这一点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要考虑参保人的异地就医情况。重大疾病患者常常面临异地就医问题,特别是农村卫生所的医疗水平有限,很多患者不得不到省城甚至跨省就医,在调动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有必要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的政策全局性和参保人的流动性,确保大病保险没有盲点。另外,在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上,异地就诊不仅需要病人预先垫付治疗费用,报销额度也会调低,尤其是新农合,异地就诊报销比例普遍不超过30%,今后大病医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否打破这一现状,也值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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