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经其公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曾住院治疗,出院诊断结果为:髓母细胞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母)在投保之初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此外,投保人所投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为:“(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即2010年6月已被确认为患有髓母细胞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而非成立之日起90天内初次确诊患有该病。所以不符合合同理赔条件。由此,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后闭庭,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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