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1民一他字第26号批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