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第四条 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