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哪些手续后,异地就医才能享受医保保障?《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或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
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说,办理手续的市民需要注意,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将不予支付。
实行异地管理后,参保人员应在居住或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居住工作地点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如果再次回到烟台居住或者工作,参保人还要记得来注销手续。”相关工作人员说,异地居住或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或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在外地突发疾病可就近住院
居住在烟台市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转诊,经过层层审批确认后,可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异地居住或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但是在突发情况下,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未按规定办手续自行异地就医不纳入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统筹病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应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转出医院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异地转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按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等级结算;异地急诊人员住院费用起付线标准,按三级医院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本医疗年度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基数计算。
在两种情况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异地就医的;报销时未能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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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情况下可异地就医: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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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或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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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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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或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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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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