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10月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是一个千百年来大家孜孜以求的梦想。记者近日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份起,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又有所提高,让全州的城镇居民离这个梦想又近了一步。
新增慢性病门诊
据了解,从10月份起,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原有的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待遇基础上,增加了慢性病门诊(8个病种)待遇。
慢性病病种及报销项目包括:l.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2.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3.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6.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7.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纳入慢性病报销不受病种限制。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在州、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月支付限额为84元。参保人可在政府举办的省、州、县医院选择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慢性病门诊报销需要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三年的准入条件,并提供省、州、县公立医院出具的临床诊断证明。
普通门诊待遇提高
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份起,我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原每人每年享受200元的30%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就医的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州、县(市、区)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5%。
普通门诊报销范围为:一般诊疗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
根据目前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管能力,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就医范围为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急诊、婴幼儿、新生儿和60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省、州、县公立医院选择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选择一个医疗机构。
特殊门诊待遇提高
根据新的政策,从10月份起,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单独计算、一年计算一次,特殊病门诊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为:省、州(市)医院为600元、县(市)医院为3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7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特殊病门诊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后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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