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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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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因病住院,须持《社会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那么其报销比例如何?

  (三)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目前,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

  二、门诊统筹

  宜昌市城镇居民(含在校大学生,下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服务。凡参加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须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就近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约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机构),并到约定机构领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签约单》。约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签约单的内容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机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约定机构。学校医院(医务室)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后可作为该校学生的约定机构。参保人员未选定约定机构的,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到约定机构就医。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约定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50元以下的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超过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机构条件有限并经约定机构批准转往市区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未经约定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在非约定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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