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为全国提供范本
早在1997年,厦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为全体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解决了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开全国大病保险先河。
2010年7月,厦门开始实行保障大病医疗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是首创。厦门市人社局介绍,厦门先行先试的做法与国家部委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框架完全一致,精神完全吻合,覆盖范围、保险费缴交、运作办法均一致。这说明,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国家医改未来发展方向,为全国提供经验范本。
补充医保自付仅25%
厦门的城乡居民个人从2012社会保险年度起一年只需缴纳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是10万元,保了部分大病;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21万元,实现了全面保障,切实解决了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水平平均为50%,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水平平均为75%。在补充医保部分,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
个人不用缴费直接刷卡结算
厦门市人社局介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都纳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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