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门(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2、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
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需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患者,无论定点与否,应本着先抢救治疗的原则,3天之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补办入院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将个人医保证、IC卡交医院医保科,以便进行身份核对并记帐。持卡住院职工其医疗费在38000元以内的由医院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则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大病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出差、休假的在职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并及时同单位联系,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最近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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