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其他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而产生的医疗费。
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出现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退保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亮点2: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亮点3: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社字[2010]227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可凭相关凭证,自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发[2010]41号)文件精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可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上述几类人员可自2013年起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不补缴医保费和滞纳金。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年度(2013年)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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