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从降低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建立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结合居民看病就医实际,稳步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2012年8月,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对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把城镇居民的医保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人均筹资额达到32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万元。
同时,西藏基本实现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的看病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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