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需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中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此外,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
城镇职工医保年可报销5万元
参保职工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县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300元;在医保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上述标准的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4%、86%、88%;退休人员分别为85%、87%、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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