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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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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六十岁以上老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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