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体制不顺。许多城市现行由市政府统一政策,由劳动和卫生两局分头经办的体制,时有脱节、扯皮的现象发生。
(四)医疗机构的不适应性。一名大夫既要看病,又要核对照片,既要掌握医保用药范围,又要会开参保、未参保、公费、自费等七种处方,医院一方面要受到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额结算指标制约,同时又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大量的矛盾暴露在医院,参与部门承受较大的社会压力。由于部分参保单位欠费,保险公司不能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部分医院出现负债经营,形成新的“三角债”。另一方,也应看到个别医院受利益驱动,出现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产生供方过度医疗服务,加之医药市场混乱,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保费超支。
(五)医疗保险没有一个封顶线。据大连市对进入社会统筹参保人员消费分析,超四万元以上的有384人,共用保费800多万元,相当于1万个参保人1997年的平均支出费用的总和。
(六)逆选择现象的存在。医保的方针是“低水平、广覆盖”,但有些单位从自身的利益考虑,盈利户怕吃亏不愿参加,甚至有的参保了又退出,困难户保险公司又不太想要,有些企业本身感到交费少、花费医疗费多就投保,反之就不投保。针对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连市做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现有医保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加大监督力度。大连市于去年底下发了“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险各方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消除了以往监督责任不明确,无执法依据,监督难等不利因素;同时规范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参保职工的行为道德,从法律上明确了违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制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调整缴费比例。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2.5%,企业的缴费比例为10.5%。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改为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调整医疗费支付办法。参保人个人的自付比例是否合适决定基金风险的大小,比例适当方能建立费用自我约束机制。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职工支付的那部分,由原来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退休人员减半),改为最多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减半)。进入社会统筹段后,由原来分4段即医疗费花的越多,个人支付比例越小,改为按统一比例支付。
设立年度累计最高给付额。大连市1998年医疗保险设立封顶线为4万元。对确有大病、重病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部门将给予适当考虑。大连市有关人士认为:上述调整仍属“微调”,会对规避风险起到一定作用,但最重要的还是要选择一种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医疗保险模式。同时还要加大对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教育的力度。医疗保险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刚刚实施,抗风险的能力还很弱,政策有一个完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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