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办理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而未缴纳2012年度参保费用的,缴费截止日期可延长到3月31日,不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的次月开始算起。
不再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
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医保中,原有的个人账户,已随新政的实施而不再注入资金。
新政实施前,郑州市“全民医保”参保者当中,18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缴纳的180元医保费里,有50元划入个人医保账户,18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缴纳的30元医保费中,有25元划入个人医保账户。
新政启动后,在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没有变化的前提下,从2012年1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拨上述资金,而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建立统一的居民门诊统筹基金,专项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按比例报销。目前,参保者个人账户如果有结余资金,则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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